勞動糾紛

試用期未通過,她卻一口咬定公司違法解約......

公司在試用期內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以為便於下一次求職為由請求將離職時間推遲至試用期後,事後卻否認雙方達成解約合意,起訴至法院要求恢複勞動關系。公司是否構成違法解除?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理了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最終二審認定勞動者系惡意磋商,公司行為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是合意解約還是違法解約?2019年9月3日,王曉曉入職方晖公司,雙方簽訂

招聘管理之offer常見問題分析

前言據教育部統計,今年高校畢業生超過了1000萬人,同比增加167萬人。中央及各級地方政府召開了多次專題會議 ,“穩就業”“保就業”顯然已經成為社會各方面都關心的民生工程。盡管如此,今年春季開學以來,上海、北京、吉林等地疫情反複,高校畢業生就業面臨嚴峻複雜的形勢,就業難不說甚至於用人單位發出offer後“反悔”的情況也是屢見不鮮。本文將offer常見問題作出法律實務分析,以期幫助用人單位在招聘環節

南通律師解答:勞動糾紛中的維權方法和途徑

勞動糾紛是指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因勞動合同、勞動保護、工資福利等方面發生爭議而引起的法律糾紛。對於勞動者來說,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是一項重要的技能。南通律師在此為大家解答勞動糾紛中的維權方法和途徑。

勞動人事| 用人單位能否與勞動者約定工資中包含加班工資?

前言《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據此,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之外額外安排勞動者工作,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同時,《勞動法》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在實踐中,對於加班時間

勞動人事 | 用人單位能否單方面要求勞動者加班加點?

前言《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同時,《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據此,通常而言,用人單位若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勞動工作時間

常州律師指南:了解勞動法及勞動糾紛解決程序

在常州,勞動法及勞動糾紛解決程序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領域, 涉及到持續的工作合同、休假權利、加班工資、工傷賠償等等。 了解勞動法及勞動糾紛解決程序對於員工和雇主都非常重要,可以幫助他們了解自己的權利和責任,以及如何避免或解決潛在的問題。

勞動人事 | 企業最需要了解的關於競業限制的十問十答

競業限制,對每個職場人來說都不陌生,對於一些接觸、掌握核心技術、商業秘密的從業人員而言更與切身利益相關。現如今,越來越多的企業已有了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以防範高管及相關員工離職可能帶來負面影響的意識。提及競業限制往往會與巨額違約賠償聯系在一起,但是企業真的了解競業限制嗎?真的用好競業限制了嗎?Q1:什麼是競業限制?競業限制起源於公司法,最初是為了避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要求員工簽合同,員工不簽,也要支付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那麼,是不是只要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一定要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呢?

南通律師指導:合法維權,應對勞動糾紛的實用方法

隨著勞動力市場不斷擴大,勞動糾紛也日益增多。在對人力資源管理的要求不斷提高的背景下,雇主和員工之間的糾紛成為了一個需要解決的難題。為此,南通律師為大家帶來了合法維權的實用方法,幫助各位解決勞動糾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