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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司法部】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7月11日,司法部舉行新聞發布會,就《意見》的指導思想、主要目標、任務要求等內容進行全面解讀,並現場回答記者提問。
《關於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全文如下。
公共法律服務是政府公共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基礎性、服務性和保障性工作。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對於更好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為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圍繞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加快建設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穿到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堅持人民主體地位,使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落實政府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主體責任,激發各類社會主體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的積極性;堅持改革創新、統籌協調,創新公共法律服務內容、形式和供給模式,整合優化各類法律服務資源,促進資源共建共享。
(三)主要目標
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公共法律服務體制機制不斷完善,服務平臺功能有效發揮,服務網絡設施全面覆蓋、互聯互通,公共法律服務標準化規範化體系基本形成,城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均等化持續推進,人民群眾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務質量和水平日益提升。
到2035年,基本形成與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基本建成目標相適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全面覆蓋、服務機制更加健全、服務供給優質高效、服務保障堅實有力,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均衡發展基本實現,法律服務的群眾滿意度和社會公信力顯著提升,人民群眾共享公共法律服務成果基本實現。
二、推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均衡發展
(四)均衡配置城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資源。
降低法律援助門槛,擴大法律援助範圍,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熱線平臺、網絡平臺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服務條件。加強基層普法陣地、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健全服務網絡。充分發揮司法所統籌矛盾糾紛化解、法治宣傳、基層法律服務、法律諮詢等功能,發揮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作用,健全村(居)法律顧問制度,加快推進村(居)法律顧問全覆蓋。大力發展縣域公證法律服務,組織公證人員采取巡回辦證、網上辦證、蹲點辦證等多種形式,深入基層開展公證諮詢和業務辦理。
(五)加強欠發達地區公共法律服務建設。
統籌利用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等資金渠道,加強公共法律服務經費保障,並對欠發達地區特別是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予以傾斜。以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法律服務人才培養和村(居)法律顧問建設等為重點,集中實施一批法律服務扶貧項目,將其中屬於政府職責範圍且適宜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提供。建立健全法律服務資源依法跨區域流動制度機制,支持欠發達地區律師事務所建設,鼓勵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到欠發達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鼓勵發達地區法律服務機構通過對口援建、掛職鍛煉、交流培訓等形式支持欠發達地區法律服務機構發展。加強對欠發達地區引進法律服務專業人才和志願者的政策扶持,持續推進“1+1”法律服務志願者活動,支持利用互聯網等方式開展遠程法律服務。
(六)保障特殊群體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權益。
將低收入群體、殘疾人、農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單親困難母親等特殊群體和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作為公共法律服務的重點對象。進一步放寬經濟困難標準,使法律援助覆蓋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體。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場所無障礙環境建設。引導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公益性法律服務。積極開展面向青少年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建設多功能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推動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明確特定案件當事人司法救助的條件、標準和範圍。逐步完善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依法減免相關費用制度,加強法律援助工作與公證、司法鑒定工作的銜接。
三、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多元化專業化
(七)積極為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法律服務。
圍繞國家重大發展戰略,鼓勵和支持律師廣泛參與重大工程、重大項目全過程,出具法律意見,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圍繞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通過組織法律服務團、開展專項法律服務活動等,積極為加快建設制造強國、發展現代服務業等提供綜合性法律服務。圍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鼓勵律師、公證員認真做好商標、專利、版權等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工作。圍繞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機制,加強法律風險評估,把律師專業意見作為特定市場經濟活動的必備法律文書。圍繞汙染防治,開展環境公益訴訟代理,進一步規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提高鑒定質量和公信力,充分發揮司法鑒定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和環境行政執法、環境資源審判等方面的證據支持作用。
(八)積極為促進黨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行職能提供法律服務。
進一步擴大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工作覆蓋面,提高黨委和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完善黨政機關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前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法律意見的工作機制,細化明確相應工作規則和流程。建立完善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法律法規規章、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起草論證工作機制和參與重大決策、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選聘機制,優化法律顧問隊伍組成。引導支持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積極參與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裁決、調解、仲裁等法律事務。
(九)積極為促進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正義提供法律服務。
推進法律援助參與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健全依申請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和辦案機關通知辯護工作機制,加強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推進法律援助參與認罪認罰從寬案件辦理工作,依法保障刑事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律師專屬辯護制度,完善死刑複核案件指定辯護制度,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完善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工作機制。深入推進律師參與信訪工作,引導群眾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探索推進對再審案件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充分發揮公證作為預防性司法證明制度的優勢,推動公證參與調解、取證、送達、保全、執行等司法活動中的輔助性事務。完善對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程序,強化與公證債權文書有關執行程序的銜接。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加強司法鑒定管理與司法辦案工作的銜接,健全鑒定人負責制,統一司法鑒定標準,為案件事實認定提供技術支持。
加強公共法律服務案例庫建設,建立典型案例發布機制。進一步健全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制度機制,積極打造新時代人民調解工作升級版。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推動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推進人民調解參與化解信訪矛盾,探索采用和解、調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糾紛,通過司法確認保障調解的法律效果。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完善律師調解和商事調解制度,發揮公證、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信訪等非訴訟方式積極作用,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十)積極為國家重大經貿活動和全方位對外開放提供法律服務。
進一步擴大對外公證合作領域。建立完善涉外鑒定事項報告制度,提高涉外鑒定質量。整合仲裁優勢資源,打造國際知名仲裁機構,促進和支持仲裁機構參與國際商事爭端解決。充分發揮司法協助渠道作用,切實加強國際執法司法合作。推動建立國際商事調解組織。建立健全法律查明機制,建立涵蓋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統一數據庫,通過建立國別法律信息數據庫以及專家庫等形式提供域外法律查明服務。加強與“一帶一路”國家法律事務的交流與合作。完善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建設,推出國家和地方涉外法律服務機構示範單位(項目),培養一批在業務領域、服務能力方面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涉外法律服務機構。
四、創新公共法律服務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
(十一)建立統籌協調機制。
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公共法律服務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大統籌力度,由司法行政部門牽頭,充分發揮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民政、農業農村、信訪等部門職能作用和資源優勢,在規劃編制、政策銜接、標準制定實施、服務運行、財政保障等方面加強整體設計、協調推進。健全公共法律服務與訴訟服務、社會服務等領域的工作對接機制,實現公共法律服務資源整合和互聯互通。培育和壯大社會、市場等各類公共法律服務提供主體,增強公眾參與意識。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投資或捐助設施設備、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產品和服務等方式參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支持各類社會組織在法治宣傳、權益維護、矛盾糾紛化解等公共法律服務領域更好發揮作用。
(十二)健全管理機制。
加強對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統一管理,明確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地位,完善法律顧問管理制度,加強對行業專業調解的統籌指導,提升服務綜合效能。加強公共法律服務管理部門對法律服務秩序的監管,充分發揮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的作用,完善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機制,明確各類法律服務機構資質認定、設施建設、人員配備、業務規範、工作流程等具體標準,統一場所標識、指引和功能設置,推進公共法律服務標準化規範化。
(十三)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
依托法律援助組織、鄉鎮(街道)司法所等現有資源,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建設。推進“12348”熱線平臺省級統籌,建立一體化呼叫中心系統。推進“互聯網+公共法律服務”,構建集“12348”電話熱線、網站、微信、移動客戶端為一體的中國法律服務網,提供覆蓋全業務、全時空的高品質公共法律服務。加快推進中國法律服務網同業務系統對接,實現“一網通辦”、資源共享。堅持平臺建設和運行管理並重,健全平臺運行管理和服務標準體系。
(十四)建立健全評價機制。
構建公共法律服務評價指標體系,研究制定以業務規範指標、服務效果指標和社會評價指標為主要內容,以基礎設施、人員配備、業務開展等方面量化考評指標及獎懲標準為重點的科學指標體系。建立健全律師行業專業水平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促進律師專業化分工。加強司法鑒定人員能力考核。建立公共法律服務質量評價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開展群眾滿意度測評,以群眾滿意度來檢驗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成效。
五、加大保障力度
(十五)推進制度建設。
完善公共法律服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研究制定國家法治宣傳教育法,推動制定法律援助法、司法鑒定法,修改律師法、公證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制度。加強公共法律服務立法與法律服務相關改革政策的銜接,加快制定地方性公共法律服務法律規範。
(十六)加強隊伍建設。
大力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工作,不斷擴大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益,注重引導法律服務人員中的黨員帶頭參與公共法律服務。加大教育培訓力度,研究制定教育培訓規劃。完善職業道德規範制度體系,促進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優化公共法律服務隊伍結構,穩步增加律師、公證員、法律援助人員、仲裁員數量,加快發展政府法律顧問隊伍,適應需要發展司法鑒定人隊伍,積極發展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增加有專業背景的人民調解員數量,規範發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培養壯大擅長辦理維護特殊群體合法權益及化解相關社會矛盾的專業公益法律服務機構和公益律師隊伍。發展壯大涉外法律服務隊伍,加快培養涉外律師領軍人才,建立涉外律師人才庫。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法律服務,實現公共法律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
(十七)強化經費保障。
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做好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各項經費保障。將基本公共法律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務激勵保障機制,對積極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表彰獎勵,並提供必要支持。統籌研究律師行業稅收政策和會計處理規定。不斷拓寬公共法律服務資金籌集渠道,鼓勵通過慈善捐贈、依法設立公益基金會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公共法律服務領域。加大對欠發達地區財政支持力度,逐步縮小地區差距,有序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協調發展。
(十八)加強科技保障。
推動公共法律服務與科技創新手段深度融合,著力打造“智慧法律服務”。大力發展公共法律服務科技創新支撐技術,重點突破法律授助創新、律師執業保障與執業監管、電子公證、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與預警、法律援助智能保障等關鍵技術。研發深度學習、智能交互技術,推廣應用智能法律服務技術,以精準公共法律服務支撐技術與裝備研究為突破,通過人群精準分類,動態評估不同人群的法律需求。研制關鍵系統和新型裝備,研發面向億級用戶、處理海量數據的高效公共法律服務平臺。
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十九)強化責任擔當。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本意見要求,抓緊制定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明確責任、統籌建設、協同推進、狠抓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體系,列入為民辦實事項目。要制定切合實際的政策措施,明確責任和時間表、路線圖,集中力量推進工作落實。
(二十)加強督查指導。
各級公共法律服務管理部門和各法律服務行業協會要履行職責,加強工作指導,組織和引導法律服務人員積極參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要定期對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進展、成效及保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評估,有關檢查和考核評估結果作為本地區有關黨政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參考。
(二十一)注重宣傳引導。
綜合運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意義,推廣好做法好經驗,宣介先進典型和創新舉措。結合主題活動和創建活動,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營造良好社會氛圍。進一步深化和拓展理論研究,為探索建立完備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提供堅實理論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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