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是否属于其他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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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劳动法》项下并无所谓“兼职”的概念。通常所说的兼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下的“兼职”可能是指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即平均每天不超 4 四小时,每周不超过 24 小时的管理模式,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用工形式。另一种情况下,若员工与公司建立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由于当前我国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因此此种情况下的“兼职”是指在非上班时间提供有偿服务。一方面,休息时间继续工作可能影响员工的工作状态;
另一方面,同时为他人工作可能导致公司的保密信息泄露,因此部分公司会在内部规章制度中对此加以明确规定。若公司明确禁止员工从事此类行为,则此时可以视为违反规章制度并对该员工予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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