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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于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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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著作权修改后对公司知产合规体系有什么影响,需要大幅调整么?

对于此次著作权法修改的较为重要的亮点内容所涉及到的特殊行业,我认为在合规上,公司的知产合规体系应该适应修改或调整。比如说广播电台,对外授权或取得权利时,其合规内容以及权利的范围,未来维权态度的积极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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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合作时,职务科技成果这块容易有哪些风险?又该如何避免?

避免风险主要是应当事先约定清楚,如成果产生后的权属问题、专利的实施方式、专利不实施的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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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专利发明人离职后怎么办?该如何举证证明其成果为职务发明?

在任何涉及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举证都是很重要的问题,基本上都是离职之后产生的纠纷。举证需要根据该员工工作岗位、职务、涉案技术成果与工作岗位的相关度、涉案技术成果与企业在先发明的相关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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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职务发明报酬支付的时限是多久?是否可约定在专利有效期后支付?

支付的时限是专利实施之后,在专利有效期后支付可能并不合适,因为专利实施后和专利有效期后并不是同一个时间点,存在时间差。但是若双方有约定则可以按照约定支付,若后续约定的方案落实不了就还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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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单位对职务发明的奖酬制度具体该如何设立?有没有具体的参照示例?

最好是能够参照一些较为成熟的单位的制度。一方面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要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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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职务发明当中,同一技术成果可否重复奖励?

一项发明法律明确规定是奖励3000元。但是这个提问所表达的是否是在同一技术成果中有不同专利的情况,条件不是很明确,需要做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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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一般原则下属于作者,那么实践中如何有效区别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举证需要特别注意什么?

 作品是作者创造的产物,具有较高的作者的属性。个人理解职务发明也是归属于作者的,只是制度上将单位推定为作者。发明是技术方案,作品属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等。举证方面要注意创作的过程即研发是否是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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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普通快销品比如酒类、牛奶等的区域经销商自发形成最低销售价格联盟是否会构成反垄断?

更多应该是横向垄断协议的问题,这里面提到的酒类和牛奶的经销商应该都是属于竞争对手,那么他们形成最低销售价格的联盟,如果是有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卡特尔行为。可能提问者最想了解的是说,如果这个价格不是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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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采取了限定交易的行为,该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如果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则不涉及这个问题。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那一条已经删去,除非能够落入到使用技术手段里,比如说引流或者截流这种行为,否则基本上必须满足《反垄断法》下的所有条件才会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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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这两者该如何平衡?

我们的知识产权属于法定垄断,但是反垄断有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够超出法律赋予的垄断的范围,这时范围如何界定就是一件特别难的事情。例如,在许可里通常有回售条款,A把知识产权许可给B,若B利用这个专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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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关于忠诚折扣,想了解下企业如何合法合规地对客户或者经销商实施返利或销售折让?

把握两点。第一点,累积性的折扣。设定折扣的台阶比较难把握,例如设定的第一个台阶是100个,第二个则是 100万再给折扣,这时促进等于还是可能会有要求客户购买很多的问题。所以,首先企业需要一个线性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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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生产商可以就一种新产品独家委托经销商进行指定区域售卖么?

简单的分析一下。首先,如果是一个新产品,肯定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甚至有一些宣传的价值,例如 某果每次出一个手机出来,所有经销商都争着卖新品,比如最新款手机就只给北京,区域内就只给一家经销商,那我们可以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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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针对直播中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进行直播的,因为直播即时性,事后如何取证?

直播的行为比较复杂,比如可以利用现有的一些监控服务进行取证。如果直播发布节目单信息,公证处和律师可以根据节目单信息,在节目直播当天进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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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在平台方上制作的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平台方还是制作者?

原则上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谁是创作人,谁享有著作权;有约定的情况遵从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司法需要根据署名推定,因为法院包括维权的人往往是经过几道授权的下家,其无法获取原始的拍摄协议和约定的协议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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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根据二维作品形成的三维作品,该三维作品是否侵犯二维作品的著作权?

其属于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这个问题上司法还是比较成熟的,可以具体检索一下相关案例。例如朝阳法院判决的 Q 哥哥和 Q 妹妹加湿器的案件。把 QQ 设计的平面图去制作成加湿器的立体的三维的作品,被认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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