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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于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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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临床研究阶段,药物不良反应的赔付与申办方评估的相关性是否有关?有无约定俗成的比例?

严格意义上,临床试验阶段药物不良反应的赔付应当与药品本身有关,即应当基于产品责任这一理论基础。然而实践中,受种种条件限制,往往难以实现。首先,不良反应是否与药品本身有关需要确定其是否确实服用了药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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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若遭遇不合理的否决投标,此时投标人可以如何进行救济?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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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与境外 MAH 签署 PVA 的主体是否必须为境外 MAH 的境内代理人?受托人能否签署?

实践中两者均有出现,关键在于企业自身具体情况以及境外 MAH 内部相关规章制度。若企业直接从境外引进某一药品,此时企业直接与境外 MAH 签署 PVA,是境内药物的上市代理人。而若跨国药企将其在境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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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这一问题涉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于利害关系人的理解。根据有关规定,与招投标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因此,若母子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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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当信息存储在员工个人手机或个人电脑时,如何区分个人信息和公司信息?发生问题后可以做到什么程度?

个人信息和公司信息的区分标准不是信息存储的载体而是信息自身的内容。首先需考虑该信息是否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即其秘密性;其次看该信息是否是通过职务行为来获取的。若该信息是因履行职务而获取的,那么无论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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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网传某凡事件后,很多品牌方去诉讼,请问后续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大否?

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因为目前,品牌代言合同已经非常规范了,无论是品牌方的政治劣迹条款还是艺人的劣迹条款都已经比较完整的体现在了合同中。说到这里,一个跟大家讨论的一个话题是,以前品牌方的政治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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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若上市后遭遇患者投诉或产生纠纷,作为信息的第一接收方,PV 或委托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关键在于内部的药物警戒管理流程如何设置,换言之,药物警戒呼叫中心是否由委托单位负责,收到不良反应的反馈后,是否具有完善的逐级汇报制度和处理流程。在药物警戒外包的情形下,受委托方将不良反应信息反馈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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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收到 ADR 之后是否取证?若需要取证,由于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存在困难,有何建议?

收到 ADR 后,会有验证过程,尤其是直接从药物警戒呼叫电话中直接获得不良反应信息的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实践中对此并不重视;当前,企业可以对话务员进行培训,要求其在接听时明确告知对方将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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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协议文件与最终签署的协议能否不一致?此时效力以何为准?

原则上招标文件所附合同和技术方案应当与最终签署的合同及其技术方案保持一致,但在不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也可以存在不一致,即此时需要考察招标文件与最终签署协议的技术要求是否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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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单个汽车企业是否属于行业支配企业?其对经销商的价格限制是否属于纵向垄断?

这一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形,结合具体行业、具体产品的特点进行分析。例如,乘用车行业中,市场集中度较为分散,产生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可能性较低;然而若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某种高端乘用车,相关市场的范围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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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何种情形下可能有较大的否决投标风险?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否决投标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投标文件未盖投标单位公章也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一份投标报价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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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类似盲盒的隐藏款这种不完全公示,或者完全不公示,是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吗?

属于。在盲盒销售领域,由于目前尚未进行案例检索,我尚不知道有多少公司因为盲盒隐藏款不完全公示或者完全不公示而被处罚,但游戏行业是有先例的。如果某游戏商对卡牌人物获取的概率不予以公示,或者错误公式,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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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对经销商既有地域限制,也有客户限制的情况下,如何判定是否具有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风险?

当前执法机构对于纵向价格类垄断协议的处理态度较为明确,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处理方法;然而对于非价格类纵向垄断协议的处理尚无定论。《反垄断法》修订案中明确提出“安全港”的概念,而市场监管总局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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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使用应用商店下载软件时,引流到自带的应用商店下载,是否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要结合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某些情况下,在第三方应用商店下载安装软件会影响到手机的稳定运行。此时手机发出风险提示,或者引流到手机自带的应用商店进行下载,不宜认定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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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怎么界定?

从民事争议解决的角度来看,如果当事人以起诉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应当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仅仅想对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举报,则可以依据《广告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举报,请求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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