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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家】
短视频是我们记录生活、分享心情的一种方式,在自媒体洪流下,无论抖音、快手或是b站,每个人都能够把自己创作的视频上传到媒体平台,成为时代的记录者与分享者。我们用心创作的短视频,也许已经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遭遇侵权时如何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接下来的案例相信能够帮助大家解答这些疑惑。 / 抖音短视频用户“ahua”自行设计并拍摄了一系列记录自己日常生活的视频,上传至抖音短视频,包括本案权利视频“纸飞猪”。“ahua”发现快手短视频用户“学长花花”在快手平台上传的短视频“纸飞猪”其享有权利的视频内容一致,该视频播放量近650万,点赞约51万,评论超1万,评论还存在“ahua终于来快手了!”等内容。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公司)是抖音短视频运营方,获得涉案生活记录短视频作者“ahua”的授权。微播公司将快手短视频运营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快手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快手账号在快手平台播放涉案视频的行为侵害了微播公司就涉案短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决快手公司停止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快手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抖音公司就“纸飞猪”录像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快手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对涉案作品作品类型认定予以改正,并提高了经济赔额。 / 一 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存在区别 视听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强调对拍摄行为、角度、内容等具有独特的选择、安排与设计,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录像制品是对视听作品以外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强调对所录制内容的客观记录,对录制对象、时机或角度没有个性化要求。 视听作品作者对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而录像制品的权利人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等权利。 二 本案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是视听作品 涉案“纸飞猪”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其独创性判断。 第一,视频的长短与独创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虽然涉案视频仅有1分钟左右,但客观而言,视频时间过短,有可能很难形成独创性表达,但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则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 第二,“纸飞猪”短视频体现出了独创性。以记录为主旋律制作视频,不能作为否定视频独创性的当然依据。制作者意在通过记录居家生活内容,体现乐观的心态,在居家生活状态下,其创作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体现出独创性难度较高。该短视频画面为一名青年男子在居家过程中,通过动手折纸制作童年玩耍的“纸飞猪”,场景从工作台面切换到阳台、楼道,又随着“纸飞猪”的飞行路线切换至窗外,画面经过剪切整合后,以正常播放速度与倍速播放结合的方式呈现,并配以解说及欢快的音乐。该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在拍摄、剪辑、配乐、解说、制作等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虽然该短视频是在有限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 第三,“纸飞猪”短视频唤起观众的共鸣。热爱生活、充满希望,从来都是被肯定的优秀的精神内涵。“纸飞猪”短视频以公众乐于接受的形式传递出一份对生活的热爱,以诙谐幽默的形式传达了积极的生活态度。该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亦是该短视频具有独创性的具体体现。因此,“纸飞猪”短视频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构成视听作品。 / 法官提示 随着数据传输和移动终端技术革新,人们接收信息的方式趋于碎片化、注意力短效化,短视频以创作门槛低、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性和互动性强、便于传播等特点迅速成为新型内容载体,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与需求,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 视频的长短与独创性判断并无必然联系,“时长”仅能体现视频的“篇幅”,而文字作品的认定却不以“篇幅”长短为决定性因素,同理,“时长”也不能作为短视频独创性判断的决定性因素。即便是1分钟左右的短视频,只要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则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视频越短,其创作难度越高,具备创作性的可能性越大。若固守较高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将会将大部分短视频排除出作品范畴,从而导致大部分短视频只能求助于邻接权保护,这种保护模式并不利于短视频产业的发展。 对短视频独创性判断应当立足于短视频产业发展的需要,对其独创性判断标注进行适当调适,避免因为独创性标准的过度拔高,导致本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短视频被排除在外。因此,只要短视频具有一定的智力创作空间,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安排,相比于现有表达存在一定的增量因素,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就应当认可其独创性。 目前大部分短视频属于生活分享类短视频,制作门槛和成本根据摄制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生活分享类短视频可细分为:有一定摄制和编排技巧的短视频,简单剪辑类、单纯记录类短视频。对于前者而言,往往表现出制作者对拍摄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设计或构思,较大可能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对于后者而言,通常因为这类短视频相比于现有表达并无多少增量因素,无法体现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安排,也许只能纳入邻接权的保护范畴。本案“纸飞猪”短视频播放时长虽仅1分钟左右,但以生活记录为主线,以手工艺术创作为展示素材,以角度、光线、伴音、明暗为基本元素,以语音讲解、部分倍速播放为制作技巧,可以认定其具备独创性,构成视听作品,能够予以著作权保护。 对短视频予以著作权保护符合当下司法政策要求,产业的革新的确会给现有理论和时间带来一定冲击。生活记录类短视频虽然短小,但是同样承载着作者本人的情感表达,应当合理认定其类型,予以有力保护,促进大众创作出更多符合新时代旋律的短视频,用心记录当下,面向未来进行思考,避免固守历史标准,才能选好眼前路径,更好走向未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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