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家

谢晓俊:浅析“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在审理该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首先考虑有无虚假宣传行为,其次考察该行为是否产生欺骗、误导后果,再次判断原告是否因该行为产生实际损害。如前述条件依次满足,即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得以连接,则竞争法律关系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产生,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原、被告之间产生的竞争法律关系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竞争关系,实则是竞争利益上的损害与被损害关系。

涉1.13亿美元商标侵权案!美国商标权人能否控告欧洲侵权行为并索赔?

美国东部时间9月23日,副检察长Elizabeth Prelogar敦促美国最高法院介入一起涉及1.13亿美元的无线电控制系统商标侵权案。据悉,该案或可决定美国商标法《兰哈姆法案》(Lanham Act)的管辖范围否可以延伸到美国以外。Prelogar在一份长达27页的陈述书中表示,这起涉及超一亿美元的案件可以帮助澄清《兰哈姆法案》的适用地理范围。Prelogar称,根据《兰哈姆法案》,针对被告在

杨幸芳:以数字治理思维进行广电产业版权管理

近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主办的“第十二届中国知识产权新年论坛暨2022中国知识产权经理人年会”在北京召开,未来电视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与法务中心总经理杨幸芳就“数字经济时代广电产业的版权管理”发表了主题演讲。

大咖对话 |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差异、冲突与平衡

对于中国法律界而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联与互动是2022年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今年以来,无论是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还是中国知网因涉嫌垄断遭立案调查等热点事件,均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关系的大讨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分属不同领域,两者在基本功能和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在具体方面又表现出明显的差异甚至冲突。有鉴于此,2022中国知识产权经理人年会暨第十二届中国知识产权新年论坛继

1分钟生活记录vlog,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

短视频是我们记录生活、分享心情的一种方式,在自媒体洪流下,无论抖音、快手或是b站,每个人都能够把自己创作的视频上传到媒体平台,成为时代的记录者与分享者。我们用心创作的短视频,也许已经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遭遇侵权时如何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接下来的案例相信能够帮助大家解答这些疑惑。

“对人管辖权”“钓鱼交易”均被否,中国网店被NBA起诉售假,上诉失败!

8月16日,美国的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伊利诺伊联邦地区法院的一个裁决,判定了中国的网上零售商HANWJH和其他几个网上零售商销售了假冒的美国职业篮球联赛(NBA)的周边产品,侵犯了美国公司NBA Properties, Inc.(缩写为NBAP)的商标权。该上诉法院还判定了该地区法院对该案有司法管辖权,因为这些零售商们主动地向美国的伊利诺伊州销售和发送了商品。NBA成立于1946年。NBAP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规则探究

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调和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社会公众之利益平衡,以及鼓励推陈出新、促进社会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机制,其制度价值应发挥至最大化。大数据时代浪潮奔涌向前,为社会发展带来无尽可能,也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变革之创新时代背景。在此背景下,合理使用的制度内涵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出的新型作品的保护要求。

臧宝清:商标审查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时代化

随着1982年商标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历次的商标法修改,商标审查和审理经历了无标准到有标准,从内部使用的标准到对外公开发布,从审查惯例到规范性文件,形式、内容和法律地位都在一步步升华。回顾和梳理商标审查审理标准的发展历史,不难看出,与中国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事业高度同步,商标审查审理标准的发展变化,既是规则的演化史,也是制度的变迁史,还是理念的更新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