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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商钢明IPO杂谈】
前面两篇杂谈通过几个简单的案例,和大家聊了下股东实物出资瑕疵的问题,今天和大家聊聊关于专利出资的问题。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 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 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 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若股东用专利来进行出资,在经过评估作价后是没有问题的。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看看IPO审核中对专利出资监管机构的关注点在哪里。
一、相关案例
爱威科技是一家主营业务为医疗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配套体外诊断试剂、医用耗材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一体化的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5月12日报送了招股说明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科审(审核)【2020】 581 号《关于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询之问题 7.1 发行人历史上存在专利技术出资超出比例的出资瑕疵。根据首轮问询回复,中介机构的核查依据为现行公司法。请相关中介机构重新发表核查意见,说明理由和依据。
回顾下爱威科技的专利出资情况:2001 年 6 月 15 日,湖南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天孜评报字[2001]第 1164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丁建文所持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多功能量液器专利进行了评估,该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于 2001 年 5 月 31 日的评估价值为 354.00 万元。
2001 年 6 月 15 日,丁建文、琚新军、周丰良三人签订了分配协议:丁建文同意在上述专利技术的权额分配中琚新军、周丰良各占 10.40 万元,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该专利技术作价 350.00 万元入股爱威科技,本次增资完成后,爱威有限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专利技术作价 350 万元,该专利技术出资占当时爱威有限注册资本比例为 35%。上述出资后,发行人对该专利权出资进行了账务处理,逐年进行摊销,其账面价值已于 2005 年摊销完毕经 2012 年 9 月,爱威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5,100 万元,上述专利技术出资金额占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6.86%。
二、相关回复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因此, 2001 年 6 月,丁建文、琚新军、周丰良以多功能量液器实用新型专利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发行人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核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5 修订)起,即废止了上述关于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限制规定,仅要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我还是以思维导图的形式列一下当时中介机构的回复思路:
三、相关分析
企业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专利出资瑕疵的情况也不少,监管机构对此情况进行关注时,主要是关注:股东出资的合规性?当时的情况是什么?股东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是否会引发相关纠纷?股权是否不稳定?
一般来说,发行人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可以采取这么几个维度来答复:当时的出资情况(什么专利?为什么以专利出资?是否经过评估?当时的工商登记情况);行政部门是否处罚?是否引发过纠纷?一一来答复消除监管部门的疑惑,若发行人能取得工商等行政部门出具的说明,那是非常有说服力的。发行人后续的纠正方式和程序,包括公司后续变更的情况、其他股东的说明等。
今天是爱威科技的案例,下一篇我们再举几个专利出资的案例,来进一步分析,IPO审核中专利出资问题的关注点及应对方式,欢迎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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