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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商鋼明IPO雜談】 



前面兩篇雜談通過幾個簡單的案例,和大家聊了下股東實物出資瑕疵的問題,今天和大家聊聊關於專利出資的問題。

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 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 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 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所以,若股東用專利來進行出資,在經過評估作價後是沒有問題的。我們通過幾個案例來看看IPO審核中對專利出資監管機構的關注點在哪裡。

一、相關案例

愛威科技是一家主營業務為醫療臨床檢驗分析儀器及配套體外診斷試劑、醫用耗材的研發、生產、銷售和服務一體化的高新技術企業,2017年5月12日報送了招股說明書。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科審(審核)【2020】 581 號《關於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的第二輪審核問詢函》問詢之問題 7.1 發行人曆史上存在專利技術出資超出比例的出資瑕疵。根據首輪問詢回複,中介機構的核查依據為現行公司法。請相關中介機構重新發表核查意見,說明理由和依據。

回顧下愛威科技的專利出資情況:2001 年 6 月 15 日,湖南天職孜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天孜評報字[2001]第 1164 號《資產評估報告書》,對丁建文所持有的實用新型專利技術——多功能量液器專利進行了評估,該實用新型專利技術於 2001 年 5 月 31 日的評估價值為 354.00 萬元。

2001 年 6 月 15 日,丁建文、琚新軍、周豐良三人簽訂了分配協議:丁建文同意在上述專利技術的權額分配中琚新軍、周豐良各占 10.40 萬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將該專利技術作價 350.00 萬元入股愛威科技,本次增資完成後,愛威有限的注冊資本為 1000 萬元,專利技術作價 350 萬元,該專利技術出資占當時愛威有限注冊資本比例為 35%。上述出資後,發行人對該專利權出資進行了賬務處理,逐年進行攤銷,其賬面價值已於 2005 年攤銷完畢經 2012 年 9 月,愛威有限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整體變更設立時注冊資本為 5,100 萬元,上述專利技術出資金額占發行人整體變更設立時注冊資本的比例為 6.86%。

二、相關回複

根據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 修正)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因此, 2001 年 6 月,丁建文、琚新軍、周豐良以多功能量液器實用新型專利作價出資的金額占發行人注冊資本的比例不符合當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核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5 修訂)起,即廢止了上述關於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百分之二十的限制規定,僅要求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我還是以思維導圖的形式列一下當時中介機構的回複思路: 

三、相關分析 

企業在曆史發展過程中,存在專利出資瑕疵的情況也不少,監管機構對此情況進行關注時,主要是關注:股東出資的合規性?當時的情況是什麼?股東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是否會引發相關糾紛?股權是否不穩定?

一般來說,發行人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可以采取這麼幾個維度來答複:當時的出資情況(什麼專利?為什麼以專利出資?是否經過評估?當時的工商登記情況);行政部門是否處罰?是否引發過糾紛?一一來答複消除監管部門的疑惑,若發行人能取得工商等行政部門出具的說明,那是非常有說服力的。發行人後續的糾正方式和程序,包括公司後續變更的情況、其他股東的說明等。

今天是愛威科技的案例,下一篇我們再舉幾個專利出資的案例,來進一步分析,IPO審核中專利出資問題的關注點及應對方式,歡迎大家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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