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聲明:本文版權歸文章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本文不用於商業用途,僅為學習交流之用,如文中的內容、圖片、音頻、視頻等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本站站長刪除。
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蘭臺律師事務所】
為防止員工跳槽導致侵犯商業秘密,很多企業會采取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方式維護自身在行業中的競爭優勢。員工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之後,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至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職或開業從事同類業務。對於企業而言,競業限制協議是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重要手段,能夠從源頭上防範員工泄露商業秘密的風險。
在法律保護的實踐中,商業秘密與競業限制有著緊密的聯系。但是,對於二者的關系與定位,理論界與實務界曾發生過觀念上的轉變。在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競業限制糾紛這一案由被設置在了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之下,但到了2011年,競業限制糾紛被剔除在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之外,轉而被設置在勞動合同糾紛之下。目前來看,侵害商業秘密糾紛與競業限制糾紛是兩個彼此相對獨立的案件類型,前者屬於侵權糾紛,後者屬於違約糾紛。
本文主要圍繞商業秘密與競業限制協議的關系,介紹商業秘密侵權之訴中競業限制協議的作用、競業限制糾紛中對商業秘密的考察以及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是否存在競合關系,分析不同案件類型中的審判要點與審理思路,並探討可供企業選擇的法律保護路徑。
1、在商業秘密侵權糾紛中,競業限制協議的作用
在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中,判斷行為人是否侵害權利人商業秘密,首先需要考慮權利人是否具有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權利基礎,以及行為人是否實施了侵害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在權利基礎方面,權利人需要證明其所主張的涉案信息符合秘密性、價值性以及保密性構成要件。
如果企業與離職員工曾經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在後續發生的糾紛中,企業可將競業限制協議提交法院,以證明對涉案的密點信息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但是,競業限制協議並非總是無往不利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2011)民申字第122號上海富日實業有限公司與黃子瑜等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相關信息作為商業秘密受到保護,必須具備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要件,包括采取了保密措施,而並不是單純約定競業限制就可以實現的。對於單純的競業限制約定,即便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商業秘密,但由於該約定沒有明確用人單位保密的主觀願望和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信息的範圍,因而不能構成…保密措施”。可見,企業與員工簽署的競業限制協議並不能當然構成商業秘密相關法規下的保密措施。
商業秘密的保密措施有其判斷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的性質、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的對應程度以及權利人的保密意願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第六條規定“…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商業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權利人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在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中,法院會綜合考慮權利人的保密意願、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的對應程度、是否足以防止商業秘密泄露等因素來判斷權利人是否對涉案密點信息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
在司法實踐中,涉案密點是否滿足保密性要件往往能成為整個案件的爭議焦點。很多權利人都因為其所主張的保密措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從而被法院認定為不具有商業秘密的權利基礎,如(2021)桂民終1196號案及(2021)粵13民終6409號案[1]。因此,企業如果想要通過侵害商業秘密糾紛向離職員工主張侵權責任,那麼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證明采取了保密措施這一事實。僅憑競業限制協議主張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未必能夠在訴訟中達到預期的效果。
2、在競業限制糾紛中,對商業秘密的考察
除了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持有競業限制協議的企業可以直接提起競業限制糾紛訴訟,向離職員工主張違約責任。相對而言,企業在競業限制糾紛中的舉證責任以及訴訟成本都低於傳統的商業秘密侵權糾紛。
在競業限制糾紛中,判斷行為人是否承擔違約責任,法院主要考察競業限制協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以及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行為。關於是否存在商業秘密,法院主要會在考察競業限制協議的生效要件時對其進行法律上的推定[2]。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人員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主要從協議限制的人員範圍、限制的期限、是否按規定支付補償金等方面進行判斷。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事項,但在競業限制糾紛相關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並不像侵害商業秘密糾紛那樣對具體的密點信息從保密性、秘密性以及價值性等要件進行實質審查,而是根據競業限制協議的生效要件以及協議的書面約定等因素,對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商業秘密進行法律上的推定。如(2021)滬01民終6371號案及(2021)閩09民終1354號案[3]。通常來說,如果與企業簽訂協議的勞動者系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則推定行為人接觸企業的商業秘密。
值得注意的是,若企業基於競業限制協議向勞動者主張違約責任,則屬於勞動爭議,通常情況下需要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對於未經勞動仲裁機構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承擔違約責任的案件,法院通常會裁定駁回起訴。如(2022)吉0502民初89號案及(2021)閩0104民初9398號案[4]。
總的來看,在競業限制糾紛中,企業無須像商業秘密侵權糾紛那樣,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證明權利基礎的存在。在競業限制協議滿足生效條件的情況下,即可向實施了違約行為的員工主張承擔違約責任。
3、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是否存在競合關系
基於前述分析,對於企業而言,最充分的救濟方式是向離職員工既主張侵害商業秘密的侵權責任,又主張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違約責任。但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離職員工往往會以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存在競合關系進行抗辯,主張企業僅能在侵害商業秘密的侵權糾紛與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違約糾紛中擇一主張權利。
對此,司法實踐已有相關案例。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14)浙杭民終字第62號杭州恒生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與王雲敏等侵犯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糾紛案中,法院認為“認定勞動者是否構成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行為,僅需考察該勞動者離職後的工作單位以及工作性質與原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是否存在競爭關系,不以該勞動者是否侵害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為條件”。[5]可見,實務中有法院認為商業秘密侵權糾紛與競業限制違約糾紛不存在請求權競合的問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了侵害商業秘密的四種行為類型,“(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行為,“…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前者規定內容主要是對商業秘密的非法獲取、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的行為,後者規定內容主要是就職、開業行為,二者基於不同的法律事實。通過對比法條的文義也可以看出二者不存在競合問題。
4、總結
對於已經與員工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的企業而言,如果員工存在離職跳槽的情況並且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企業既可以向員工主張侵害商業秘密的侵權責任,又可以向員工主張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違約責任,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關系。
在侵害商業秘密的侵權之訴中,企業需要圍繞密點信息對其符合保密性等要件承擔證明責任,僅憑單純的競業限制協議並不能充分地證明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在競業限制的違約之訴中,企業需要重點關注法律對協議的強制性要求,包括限制的人員範圍、按規定支付補償金等,不要求對商業秘密的存在承擔與侵權之訴相同的證明責任。
參考文獻:
[1] 參見恒盛公司訴覃微微、恒耀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1)桂民終1196號民事判決書;參見博羅縣盛華運動用品有限公司、黃三秀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13民終6409號民事判決書。
[2] 參見姚建軍:《中國商業秘密保護司法實務》,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79頁。
[3] 參見陸钰與上海長寧區樂在四季教育培訓中心競業限制糾紛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終6371號民事判決書;參見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輝競業限制糾紛案,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閩09民終1354號民事判決書。
[4] 參見通化市東昌區建大汽車快修店、徐曉明競業限制糾紛案,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2022)吉0502民初89號民事裁定書;參見福建福州威誠工藝品有限公司、劉彬彬勞動爭議案,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2021)閩0104民初9398號民事裁定書。
[5] 參見杭州恒生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與王雲敏等侵犯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糾紛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浙杭民終字第62號民事判決書。
作者:杜清流 律師助理
蘭臺律師事務所 知識產權團隊 北京
郵箱:duqingliu@lantai.cn
畢業院校:北京大學
專業領域:知識產權
發表評論 取消回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