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务中,公司是否存在未收到货款先开发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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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影响 :
税务风险上看,先票后款等同于替购买方垫付税款,如后期款项收不回来,还要倒贴税款;
法律风险上看,发票在特定情况下可视为收款凭据, 会带来败诉风险。
应对建议 :
1. 财务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就督促业务加上相应的条款,明确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做为收款证明;
2.如果合同已签订,那么在开具发票时可由对
方开具收到发票的收条,要特别注明“款项未收到”,或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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