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对象提前离职,其是否仍受到股权激励中的服务期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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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整体的司法的尺度认为这些特殊待遇,即在劳动者的基本的工资以外的一些特殊待遇是可以是跟遵守劳动纪律、服务期等挂钩的。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讲,这个条款也容易加大的法律风险,就是跟劳动关系本身是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多了一个连接点把股权激励、境内公司和境内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挂上钩了。但是整体上我们认为从员工维权的角度,如果穿透式审判的趋势继续明朗的话,其实做那么多用处也不大,从保护企业这个角度,该去跟服务期、遵守纪律挂钩还是挂钩,所以这不纯粹是法律上的一个判断,也涉及到其它方面的整体上的判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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