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 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 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最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 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
《劳动法》第 1 条为: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劳动合同法》第 1 条规定: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 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 作了“有限度的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