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翼翔 China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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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家】
对于中国法律界而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联与互动是2022年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今年以来,无论是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还是中国知网因涉嫌垄断遭立案调查等热点事件,均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关系的大讨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分属不同领域,两者在基本功能和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在具体方面又表现出明显的差异甚至冲突。有鉴于此,2022中国知识产权经理人年会暨第十二届中国知识产权新年论坛继续设置“中知法官论坛”环节,以“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为主题,邀请来自司法、学术、企业界的知名专业人士展开对话,为厘清这一关系法制、经济与民生的重要话题贡献智慧。
本次中知法官论坛由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联合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黄勇主持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知识产权庭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晓军,新浪集团法务部总经理谷海燕参与对话。与会嘉宾首先围绕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原则性关系展开讨论。刘晓军法官指出,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本身不应被视为垄断,但知识产权有可能促进垄断形成。当前,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交叉领域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集中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新经济业态的出现,数据保护等或将成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交叉领域的新热点问题。张平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的权利,其与反垄断法本无冲突;但知识产权的行使亦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一旦跨越法律边界,就可能落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可以说,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过程中,反垄断法始终是一把悬在头顶上的利剑。知识产权领域中最容易碰触反垄断法红线的是权利的许可,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其中尤为突出的领域就是标准必要专利。与此同时,开源软件领域内愈演愈烈的捆绑销售或搭售、开源与闭源相结合等现象,使得这一领域也日益成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问题的集中爆发地。谷海燕从企业实践的角度指出,当今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频繁利用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互相指控,说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本质在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在新经济、新业态不断发展的当下,规制垄断问题不应被传统的法律逻辑所束缚,而应从市场规则出发平衡知识产权与反垄断议题。市场本身有自我组织、自我重构的能力,只要这种能力没有失灵,就无必要通过反垄断的方式强行干预,而积极维护市场自我更新机制、提高更新效率,以促进社会的长期、更大福利。《反垄断法》修正案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在总则第一条中加入了“鼓励创新”的表述,这一变动引发了一定争议。对此,宋健法官认为,“鼓励创新”的反垄断目标,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目标是一致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垄断,推进反垄断有助于防止超越法定范围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以创设公平竞争的、更有利于创新的生态环境。当然,反垄断法是经济领域中的重器,仅应调整严重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对于一般的权利滥用行为则应通过不侵权抗辩、权利滥用的反赔诉讼等一般法律救济手段来解决。宋健最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数起典型案例指出,针对个案和解协议中所可能涉及的专利权滥用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反垄断司法审查,反映了反垄断司法新动向,体现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司法领域中适用《反垄断法》始终保持着高度关注。黄勇教授结合自身参与制定知识产权反垄断规章及指南的实践经验指出,必要设施理论能否应用于非标准必要专利之上,是目前业界普遍争论的一大问题。对此,国外司法观点也未完全达成一致,如美国便认为必要设施理论绝不能用于普通专利上,而欧洲则仅有一个判例支持了相反观点。这一问题关乎《反垄断法》鼓励创新之目的的实现,需要企业界及研发人员的参与。张平教授以宋健法官提及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了必要设施理论在专利领域的应用问题。她指出,国家创设专利权的目的,一方面在于赋予专利权人一定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则在于鼓励其他竞争者为绕开在先专利而积极研究新的技术方案,从而在总体上鼓励竞争与创新。现实市场中,一些涉及行业内核心技术、难以规避的非标准必要专利,恰恰体现了权利人较高的技术创造力,不应将其轻易地视作某种必要设施进而对专利权人拒绝交易等行为提出反垄断指控,否则将与知识产权和反垄断制度鼓励创新的宗旨背道而驰。《反垄断法》此次在总则中新增“鼓励创新”的表述,正意味着该法在执行过程中,一旦涉及创新领域,则其适用必须更加审慎,以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纠纷近年来始终热度不减,侵权判断、费率争议、权利滥用指控、反垄断等议题相伴共生。对此,张平教授深入分析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指出症结在于谈判双方地位差距悬殊,SEP权利人希图通过标准化组织获得最大范围的许可和最有利于自身的费率,由此导致被许可方认为权利人虚夸许可费用、滥用支配地位以签署垄断协议等。她同时指出,通信标准具有国际化属性,相关产品也往往行销全球,各个国家理论上都具有相关管辖权,加之各国对保护本国企业利益的需求,由此导致了全球各国对SEP许可纠纷的司法管辖权争夺。刘晓军法官以我国企业与欧洲企业的SEP许可纠纷为例补充指出,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与企业在程序法、专利质量认定标准、核心费率计算方法等方面的重大差异,也进一步加剧了当前全球SEP许可纠纷的混乱程度。他认为,当我国企业逐渐在通信技术领域实现弯道超车、引领技术标准的同时,司法也要努力打造纠纷解决高地、引领全球SEP司法裁决。宋健法官表示,在SEP领域中,诉讼是谈判双方博弈的一种手段,目的始终在于达成许可协议。未来,我国法官在SEP许可纠纷的处理中,应通盘考虑我国社会经济转型升级所需的法制环境和政策环境,在许可费率的计算上保持相对平衡,遵照市场的通行规则。总而言之,在知识产权领域中适用反垄断法,应始终秉持审慎态度,遵循反垄断法的分析原则和框架,提供具有预期性的司法裁判结果,以应对未来因市场与技术竞争加剧、全球化危机、地缘政治博弈等带来的反垄断冲突升级,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黄勇教授最后总结道,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垄断法律制度在鼓励创新方面有着一致的目标,不同之处在于反垄断通过保护竞争促进创新,知识产权通过授予创新成果私有财产权的属性而激励创新,二者之间有时也会因手段的不同而产生冲突。在协调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是以市场经济为前提,而产权制度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开展竞争的先决条件。因此,以带有公法属性的反垄断法突破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制度,应当坚持科学、理性、专业和正当程序等法治原则,司法实践中要注重维系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微妙平衡。自2016年起,中国知识产权杂志陆续推出“中知法官论坛”线下活动,紧跟我国及全球司法趋势,深入探讨前沿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活动效果与反响,为推动我国法律事业建设提供了不竭的智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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