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翼翔 China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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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知識產權家】
對於中國法律界而言,知識產權與反壟斷的關聯與互動是2022年最熱門的話題之一。今年以來,無論是新修訂的《反壟斷法》正式實施,還是中國知網因涉嫌壟斷遭立案調查等熱點事件,均引發了社會各界對於知識產權與反壟斷之關系的大討論。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分屬不同領域,兩者在基本功能和目標上具有一致性,但在具體方面又表現出明顯的差異甚至沖突。有鑒於此,2022中國知識產權經理人年會暨第十二屆中國知識產權新年論壇繼續設置“中知法官論壇”環節,以“知識產權與反壟斷”為主題,邀請來自司法、學術、企業界的知名專業人士展開對話,為厘清這一關系法制、經濟與民生的重要話題貢獻智慧。
本次中知法官論壇由中國知識產權雜志、北京陽光知識產權與法律發展基金會聯合主辦。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黃勇主持論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張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原知識產權庭庭長、全國審判業務專家宋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劉曉軍,新浪集團法務部總經理穀海燕參與對話。與會嘉賓首先圍繞知識產權與反壟斷之原則性關系展開討論。劉曉軍法官指出,知識產權屬於民事權利,本身不應被視為壟斷,但知識產權有可能促進壟斷形成。當前,知識產權與反壟斷交叉領域的重點和難點問題集中在標準必要專利糾紛中,而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與新經濟業態的出現,數據保護等或將成為知識產權與反壟斷交叉領域的新熱點問題。張平教授認為,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的一種合法壟斷的權利,其與反壟斷法本無沖突;但知識產權的行使亦有嚴格的法律限制,一旦跨越法律邊界,就可能落入反壟斷法的規制範圍。可以說,在知識產權的保護和應用過程中,反壟斷法始終是一把懸在頭頂上的利劍。知識產權領域中最容易碰觸反壟斷法紅線的是權利的許可,可能出現的問題包括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等,其中尤為突出的領域就是標準必要專利。與此同時,開源軟件領域內愈演愈烈的捆綁銷售或搭售、開源與閉源相結合等現象,使得這一領域也日益成為知識產權與反壟斷問題的集中爆發地。穀海燕從企業實踐的角度指出,當今企業在市場競爭中頻繁利用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互相指控,說明知識產權與反壟斷的關系本質在於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則。在新經濟、新業態不斷發展的當下,規制壟斷問題不應被傳統的法律邏輯所束縛,而應從市場規則出發平衡知識產權與反壟斷議題。市場本身有自我組織、自我重構的能力,只要這種能力沒有失靈,就無必要通過反壟斷的方式強行幹預,而積極維護市場自我更新機制、提高更新效率,以促進社會的長期、更大福利。
《反壟斷法》修正案於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反壟斷法》自2008年實施以來的首次修訂,吸引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新修訂的《反壟斷法》在總則第一條中加入了“鼓勵創新”的表述,這一變動引發了一定爭議。對此,宋健法官認為,“鼓勵創新”的反壟斷目標,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目標是一致的。知識產權是一種法定壟斷,推進反壟斷有助於防止超越法定範圍的濫用知識產權行為,以創設公平競爭的、更有利於創新的生態環境。當然,反壟斷法是經濟領域中的重器,僅應調整嚴重的濫用知識產權行為,對於一般的權利濫用行為則應通過不侵權抗辯、權利濫用的反賠訴訟等一般法律救濟手段來解決。宋健最後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數起典型案例指出,針對個案和解協議中所可能涉及的專利權濫用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反壟斷司法審查,反映了反壟斷司法新動向,體現出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司法領域中適用《反壟斷法》始終保持著高度關注。黃勇教授結合自身參與制定知識產權反壟斷規章及指南的實踐經驗指出,必要設施理論能否應用於非標準必要專利之上,是目前業界普遍爭論的一大問題。對此,國外司法觀點也未完全達成一致,如美國便認為必要設施理論絕不能用於普通專利上,而歐洲則僅有一個判例支持了相反觀點。這一問題關乎《反壟斷法》鼓勵創新之目的的實現,需要企業界及研發人員的參與。張平教授以宋健法官提及的典型案例為切入點,探討了必要設施理論在專利領域的應用問題。她指出,國家創設專利權的目的,一方面在於賦予專利權人一定的競爭優勢,另一方面則在於鼓勵其他競爭者為繞開在先專利而積極研究新的技術方案,從而在總體上鼓勵競爭與創新。現實市場中,一些涉及行業內核心技術、難以規避的非標準必要專利,恰恰體現了權利人較高的技術創造力,不應將其輕易地視作某種必要設施進而對專利權人拒絕交易等行為提出反壟斷指控,否則將與知識產權和反壟斷制度鼓勵創新的宗旨背道而馳。《反壟斷法》此次在總則中新增“鼓勵創新”的表述,正意味著該法在執行過程中,一旦涉及創新領域,則其適用必須更加審慎,以更好地保護公共利益。通信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SEP)許可糾紛近年來始終熱度不減,侵權判斷、費率爭議、權利濫用指控、反壟斷等議題相伴共生。對此,張平教授深入分析了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頻發的主要原因,指出症結在於談判雙方地位差距懸殊,SEP權利人希圖通過標準化組織獲得最大範圍的許可和最有利於自身的費率,由此導致被許可方認為權利人虛誇許可費用、濫用支配地位以簽署壟斷協議等。她同時指出,通信標準具有國際化屬性,相關產品也往往行銷全球,各個國家理論上都具有相關管轄權,加之各國對保護本國企業利益的需求,由此導致了全球各國對SEP許可糾紛的司法管轄權爭奪。劉曉軍法官以我國企業與歐洲企業的SEP許可糾紛為例補充指出,不同國家的司法機關與企業在程序法、專利質量認定標準、核心費率計算方法等方面的重大差異,也進一步加劇了當前全球SEP許可糾紛的混亂程度。他認為,當我國企業逐漸在通信技術領域實現彎道超車、引領技術標準的同時,司法也要努力打造糾紛解決高地、引領全球SEP司法裁決。宋健法官表示,在SEP領域中,訴訟是談判雙方博弈的一種手段,目的始終在於達成許可協議。未來,我國法官在SEP許可糾紛的處理中,應通盤考慮我國社會經濟轉型升級所需的法制環境和政策環境,在許可費率的計算上保持相對平衡,遵照市場的通行規則。總而言之,在知識產權領域中適用反壟斷法,應始終秉持審慎態度,遵循反壟斷法的分析原則和框架,提供具有預期性的司法裁判結果,以應對未來因市場與技術競爭加劇、全球化危機、地緣政治博弈等帶來的反壟斷沖突升級,為推動我國社會經濟的轉型升級與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黃勇教授最後總結道,知識產權制度作為產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反壟斷法律制度在鼓勵創新方面有著一致的目標,不同之處在於反壟斷通過保護競爭促進創新,知識產權通過授予創新成果私有財產權的屬性而激勵創新,二者之間有時也會因手段的不同而產生沖突。在協調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反壟斷是以市場經濟為前提,而產權制度不僅是市場經濟的基礎,也是開展競爭的先決條件。因此,以帶有公法屬性的反壟斷法突破知識產權的私權保護制度,應當堅持科學、理性、專業和正當程序等法治原則,司法實踐中要注重維系知識產權與反壟斷之間的微妙平衡。自2016年起,中國知識產權雜志陸續推出“中知法官論壇”線下活動,緊跟我國及全球司法趨勢,深入探討前沿問題,取得了良好的活動效果與反響,為推動我國法律事業建設提供了不竭的智慧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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