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司法實踐中很多時候會采用“比例連帶”,想請問一下這個“比例”在劃定對外責任的同時能否一並完成對內部責任的劃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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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連帶責任主要是針對中介機構的,也有部分的董監高采用比例連帶責任,但只是針對的對外責任,也就是針對投資者的責任。對於內部責任而言,在投資者的虛假陳述案件當中是不處理的。涉及到內部責任,需要相關被告方的責任人員另行起訴,比例連帶責任是不直接解決內部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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