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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 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 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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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必須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 勞動合同才可以終止, 而不可以由雙方自由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雖然依據現在仍然有效的《勞動法》規定,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終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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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作為一項企事業單位內部的考核辦法, 作為一種激勵機制, 並不與法相悖。 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關系上, 凡是“末位”,不分青紅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 值得質疑的。這裡通常有兩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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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不能完成月定額任務量, 那企業要給他換崗、培訓, 換崗後仍然不能完成規 定工作量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注意的是, 這裡的“調整工 作崗位”是不需勞動者同意的,而在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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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仍不 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 1 個月 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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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 也不能從事用 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 除應按其在本單位的 工作年限, 每滿 1 年發給相當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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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 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 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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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也不能從事由用 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在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 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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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非因勞動者主觀性的過錯, 而是由於用人單位自身的原因, 或者由於第三方的意 外情況,導致用人單位認為必須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提前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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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時要注意: 向職工送達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當天是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此前該職工仍然是單位的職工, 職工不上班, 單位也要發給其基本 生活費,標準為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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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後,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人非經法院判決,不得認定為有罪。因此, 用人單位欲以上述理由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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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 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如通過提供虛假資料(例如假文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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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以下簡稱“兼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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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 因勞動者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的“重大損害”,單位應通過規章制度進行 書面形式量化, 比如達到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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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還支付經濟補償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