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兼職”,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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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以下簡稱“兼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需要具備 以下條件之一:
(1)兼職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2)用人單位對兼職提出反對意見,勞動者拒不改正。
這兩個條件都需要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 單位以職工兼職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僅限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屬 於全日制的勞動合同關系,而且無論其所“兼職”的是全日制勞動關系還是非全日制勞動關 系,用人單位均可適用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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