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迫勞動,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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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 38 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 勞動者勞動的, 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者可以 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這一條不僅肯定了勞動者有拒絕強迫勞動的權利, 而且明確了勞動者在遇到強迫勞動、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情況並危及自身人身安全時,可以行使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在實踐中,一些由於被強迫勞動而受到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因為害怕拒絕勞動後單位就不發工 資或者因此失去工作,往往不敢理直氣壯地提出合法、合理要求。
而上述規定就會打消這些勞動者的顧慮,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利後果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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