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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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 43 條規定: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 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 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這一點與《勞動法》第 30 條所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工會認為不適當的, 有權提 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 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 勞動者申請 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 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類似,而且對於用人單位的要求更為 具體,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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