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供虛假資料,有簡曆造假嫌疑,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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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 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如通過提供虛假資料(例如假文憑、假證件、假就業經曆等) 騙取用人單位信任, 與 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一經用人單位發現, 單位則完全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與之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視為違約。
當然, 需要注意的是, 當用人單位欲以上述理由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時, 需要提供相應的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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