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要支付經濟補償?

發布於 2023-10-17 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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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阿三
職場阿三 勞動合同法專家 2023-10-17
這家夥很懶,什麼也沒寫!

如果非因勞動者主觀性的過錯, 而是由於用人單位自身的原因, 或者由於第三方的意 外情況,導致用人單位認為必須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 1 個月工資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 40 條規定: 在以下三種情形下,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 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 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 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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