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還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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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可見, 即使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 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金;而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則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在其他情況下,如果系由用人單位的過錯原因,由勞動者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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