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者存在過錯, 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這也叫過失性解 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39 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 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者 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 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