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不能完成月定額任務量, 那企業要給他換崗、培訓, 換崗後仍然不能完成規 定工作量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注意的是, 這裡的“調整工 作崗位”是不需勞動者同意的,而在實踐中很多企業往往會濫用該條。
現在的關鍵問題是, 企業規定的定額標準是否合理, 有的企業把最娴熟工人的速度規定為所 有人要達到的標準, 大部分員工都完不成; 一旦完不成任務, 企業就會以此理由與之解除勞 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 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 動者加班; 此外, 企業制定勞動定額的有關規章制度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 論, 提出方案和意見, 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通過以上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勞 動定額標準的規章制度,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