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不能協商變更,單位解除合同給補償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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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 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當然, 如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勞動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但《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 就此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勞動者應慎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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