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單位給補償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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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仍不 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 1 個月 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以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 3 個條件:
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
2.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後, 單位要為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 工作崗位;
3.之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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