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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至此, 關於通過支付令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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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90 條規定: 債權人提出申請後, 人民法院應當在 5 日內通知債權 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 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 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 應 當在受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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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申請書應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具體而言, 關於勞動報酬的支付令申請書, 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這裡 “用人單位所在地”應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所在地, 而非與注冊登記地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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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一詞來源於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該法第 189 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 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兩個條件就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兩個條件是: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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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對保障勞動者及時足額取得勞動報酬作出了強制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 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 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而且規定“用人單位拖欠 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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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無效勞動合同, 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 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 法律後果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應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法院確認。此前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執行&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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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被認定以後的處理,《勞動法》並沒有進一步做出明 確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則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 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 用人單位應當 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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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規定,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 才認定為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受損 害方可以請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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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大學畢業後被某公司聘用。公司要求她簽訂一份為期 5 年的勞動合同, 其中有 一條約定,她在合同期內不得生育,否則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當時李女士求職心切, 雖然心裡不滿意, 可還是在合同上簽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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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 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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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一向是用人單位綁住勞動者的“緊箍咒” 。 但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約定中, 嚴格限定了違約金 的約定條件,規定單位只有在“培訓服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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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 符合簽訂競業限制條件的人 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 或者自 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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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競業限制的義務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 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用人單位不得與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勞動者約定競 業限制,否則該約定就是無效的。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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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一旦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 23 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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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欠薪單位收到支付令既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