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勞動合同由誰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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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無效勞動合同, 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 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 法律後果的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應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法院確認。
此前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勞動合同 的無效由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 交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而對於雙方無爭議的無效合同或者無效的合同條款,是否必須由上述機關進行確認,《勞動 合同法》並未作出明確的、強制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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