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調整更多約定在員工手冊等企業規章制度裡,而不是規定在勞動合同中

發布於 2022-11-25 16:35:29

請問一下我們把如何調整更多約定在員工手冊等企業規章制度裡,而不是規定在勞動合同中,是否同樣可行?對於如何調崗,如果我司只是概括性的規定,如我有權根據我的經營需要進行調整,而沒有形成步驟,比如首先要怎麼樣,然後要怎麼樣,那此類規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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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
LCOUNCIL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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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調崗問題,這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不同。今天所說的是因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員工的原本的崗位不存在,先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一致再解除。題目的問題純粹就是調崗問題,實踐過程中企業因為經營需要,或者確實發生了一些變化而需要對員工進行調崗,但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後是有效的,可以作為調整工作崗位的制度依據。今天內容針對的是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解除勞動合同之前,企業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問題,強調的是協商。

司法實踐中認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於生產經營的需要,單方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的行為。但是需要注意充分合理性,比如確實因生產經營需要,調崗不能具備侮辱性,不能具有懲罰性,調崗後的薪水也無不利變化。在充分合理的情況下可以單方調換,員工手冊上規定的單方調崗的情形可以作為制度依據,企業也需要對做出單方調崗的決定進行一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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