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企業基於用工自主權進行調整的話,協商首先是不是必要?也就是說我們可以進行可能是最好,但是首先是不是在法律上是我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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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合同的話,需要注意客觀性、因果性、程序性,程序性是必經流程,如果沒有協商顯然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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