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確實存在居家辦公人員使用個人終端設備辦公的情況。個人認為,公司還是應當以合規方式獲取信息。對於存儲於個人電腦中的數據,想通過網絡服務商將電子郵件或電子合同提取出來很難。
(嚴律師)在此過程中要注意邊界問題,可以考慮通過訪談等其他方式獲知真實情況,在訪談的過程中看是否有可能請員工主動提供,有些員工為了自證清白會主動提供個人手機與電腦進行展示,此時獲得了看個人電腦的權限。從公司管理的角度而言,可以前期要求員工報備,例如只有通過報備才能使用公司的印章,可以通過印章管理系統獲取電子證據。最後,如果確實需要獲取電子合同、電子郵件內容,在明確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將問題交由公安機關解決,公司要做到補強其他方面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