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因為戰略布局成立了子公司,整塊業務剝離出去了。與員工協商安排到子公司的崗位,在上海的主流判例或觀點會支持公司嗎?這個問題主要想問的是,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主體,給員工安排子公司的崗位,在上海可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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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能夠證明業務確實發生剝離。在一些司法實踐中,雖然兩者是關聯公司,但是兩家公司之間確實存在資產轉移,有資產轉移協議證明的話,可以認定為一種業務剝離,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但實踐中可能存在剝離的一部分業務只是對員工合同履行中的一部分存在影響,員工還可以做別的業務,此時就很難證明有整體影響。因此要注意剝離的業務和員工勞動合同約定的部分是否存在重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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