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員工在工作中為達到 KPI 而弄虛作假,此時能否以不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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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不勝任解除”需要經過培訓或調崗以及二次考評不勝任的過程,企業才能單方解除並且需要支付法定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而弄虛作假已經可以構成違紀情形,因此此時不建議公司采用“不勝任解除”的途徑,而可以選擇“嚴重違紀解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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