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仍未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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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不少用工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 14 條規定, 用人單位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視為用人單位已與勞動 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在此前的 11 個月中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是 對未在“一年”內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嚴厲處罰措施, 是《勞動合同法》的 一大亮點,《勞動合同法》也因此有更強、更實用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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