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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 23 條第二款規定: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 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該條款將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延續到了 勞動合同終結後。 所謂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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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 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在我國,法律允許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約定有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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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 22 條規定,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 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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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不可以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說不包括職業培訓。 《勞動法》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 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 根據本單位實際, 有計劃地對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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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1.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 這個數額到底多 高,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將來可由各地方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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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接受培訓的職工簽訂服務期的年限,《勞動合同法》沒有具體規定,應當理解為服 務期的長短可以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確定。但是,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協議確定服務期年限時要遵守兩點: 第一, 要體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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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勞動者是現代企業的普遍做法。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合法權利, 防止 勞動者通過專門培訓獲得專業知識和技能後“跳槽”以獲得更高的收入,《勞動合同法》第 22 條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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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 範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如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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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中,除非勞動者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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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首次對試用期的工資進行了規範: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 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 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 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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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現實生活中, 有些用人單位往往對於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而經常會等 到勞動者“轉正”以後,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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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這是不對的,如果單位只簽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二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19 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同:勞動合同期 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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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 18 條規定: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 引發爭 議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 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 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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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了勞動紀律條款。原因是勞動紀律屬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第 4 條已 經對用人單位制定、修改勞動紀律等規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規定, 沒有必要在勞動合同中由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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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的相關協議,必須給予補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