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刪除了哪些內容 ?
1.取消了勞動紀律條款。原因是勞動紀律屬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第 4 條已 經對用人單位制定、修改勞動紀律等規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規定, 沒有必要在勞動合同中由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別約定。
2.取消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條款。原因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期限約束, 隨意 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勞動法》中有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終止勞 動合同的規定,明確勞動合同終止是法定行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勞動合同才能終止。
3.取消了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原因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責任條款,《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依法約定的培訓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條款中, 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約定 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