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競業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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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 23 條第二款規定: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 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該條款將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延續到了 勞動合同終結後。
所謂競業限制, 亦稱“競業禁止”、“競業避止”,是指負有特定義務的員工在離開崗位後一定 期間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的企業同類的經營項目。
這一制度的設置目的就是預防和解決存在競爭關系的同業互挖牆腳, 高端人才帶走商業秘密 所引發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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