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有競業限制協議的員工上家工作範圍中絕大多數和下家單位無競爭,但有很小部分,例如 10%的業務,前後兩家單位的客戶有重疊,這樣被認定違反競爭關系的可能性如何?員工職務的高低對認定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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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實際上是競爭關系的認定,司法實踐中采用的是實際認定的標準。不光看營業執照經營範圍,還要看實際業務經營範圍。若只有 10%的業務是重合的,法官可能會關注員工離職前是否從事這 10%的業務,以及離職之後在新單位是否從事這 10%的業務。客戶重疊的問題,要關注重疊的業務是否重疊。若為此種情況,司法實踐中需要做實質審查。
員工的職務高低會有影響,因為職務的高低會導致接觸商業秘密的程度不一樣。職務的高低是眾多影響因子的其中一個,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會綜合整體案情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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