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人可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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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競業限制的義務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 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用人單位不得與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勞動者約定競 業限制,否則該約定就是無效的。 在“競業限制”協議中,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的 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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