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大學畢業後被某公司聘用。公司要求她簽訂一份為期 5 年的勞動合同, 其中有 一條約定,她在合同期內不得生育,否則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當時李女士求職心切, 雖然心裡不滿意, 可還是在合同上簽字了。後來她在合同期內懷孕了 並打算要孩子,公司以其違反勞動合同為由將其辭退。
該公司的做法顯然是錯誤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違反法律的規定無效,《勞動法》 第 18 條也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
該公司限制李女士 5 年內不得生育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 所以是無效的, 對合同雙方均 沒有約束力,所以該公司不能以其違反此條約定為由將其辭退。
此外,有的單位規定員工在合同期內不能結婚,這也是無效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