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一詞來源於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該法第 189 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 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兩個條件就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這兩個條件是: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支付令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支付 令”是債權人向法院申請討回債務的最簡便的方法。
對於一些事實清楚的欠薪案件, 勞動者申請支付令解決, 較之通過傳統的途徑—— 申請仲裁、 起訴、上訴等,既提高了效率又節省了司法資源。
《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申請支付令的權利, 相比《勞動法》更具操作性, 將更有力地維 護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