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哪些情況下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發布於 2023-09-27 17:41:32

勞動者在哪些情況下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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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阿三
職場阿三 勞動合同法專家 2023-09-27
這家夥很懶,什麼也沒寫!

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一向是用人單位綁住勞動者的“緊箍咒” 。 但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約定中, 嚴格限定了違約金 的約定條件,規定單位只有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下,才能設定違約金。 也就是說, 除非勞動者在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滿前離職, 或違反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的約定, 否則勞動者無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

因此, 明年 1 月 1 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 如果在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承擔 違約責任的兩種情況下, 勞動者提出辭職, 是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 想炒老板鱿魚 的勞動者盡可以“揮一揮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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