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合同法》相比,《勞動合同法》在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認定方面有哪 些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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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規定,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 才認定為合同無效。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受損 害方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並非直接認定為無效, 而《勞動合同法》則 認定無效。
可見《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合同無效的認定情形,更切實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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