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中約定可以把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第三方,那麼,出租人可以把租賃物所有權和債權一並轉讓嗎?
受讓人可以取得出租人的合同地位,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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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規則上若是出租人把物的所有權和債權一並轉讓,除非是有一些特殊的限制,在合同層面跟承租人對於轉讓沒有進行一些限制的話,出租人其實可以把債和物一起轉讓的,但是轉讓時首先要取得合同相對方的同意,其次要進行登記。
個人理解是受讓人可以取得出租人的地位,只要確實進行了概括的轉讓,對於受讓方而言就擁有了對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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