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電子證據如果要在司法程序中得到認可,有什麼不同於其他證據的特別程序嗎?能舉例說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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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僅僅是證據的一個類型,主要還是真實性判斷的問題。若對方當事人對於真實性是認可的,則和其他證據在程序上沒有什麼差別,僅僅是雙方對於真實性的審核和其他證據存在差別。但是若電子證據進行過公證,法院一般予以認可,但對方若提出疑異,則可以通過進行鑒定的方式來試圖推翻我方的電子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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