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請問私募基金份額轉讓,受讓方是不是也需要按照適當性管理辦法進行雙錄等一系列流程?還是說滿足合格投資者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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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按照《合夥企業法》,LP和LP之間轉讓,不需要其他合夥人之間同意;LP向第三人轉讓份額,必須通知現有的合夥人,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LP當然可以把份額轉讓給第三人,但是需要GP和LP的同意。份額轉讓屬於變更,需要向基金業協會變更,受讓的LP也需要是合格投資者。
基金份額在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轉讓,不需要。但是,若基金份額持有人向外部第三人轉讓基金份額,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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