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更多
根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可知,經營者違法使用標識,後續請求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予以保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因在於,違法使用標識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不可能產生受法律保護的權益,也因此不受反法保護。當然,行為人可以請求行政機關對他人的侵權行為進行查處,但這樣做存在風險:當事人自己違法使用標識的行為也可能被一同查處。
發布 問題
分享 好友
手機 浏覽
回到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