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經取得回購權,在未約定行使回購的期限的前提下,該權利會因“合理期限”已過而喪失嗎?最遲何時主張回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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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並不排除經過合理期限而喪失該權利的可能性,因為包括債權或者其他權利在內都是有訴訟時效的。如果說雙方並未約定回購權行使的期限,但權利人經過5年或者10年才去行使,那麼在實務中其被認可的可能性就相對比較小了。
針對這一問題大家可以參照債權的訴訟時效,從1年到3年可能都會存在。個人認為應該是存在這樣一個時間的,因為實際上很多投資人有自己的投資期限,如果始終將回購權閑置而不行使,對投資人自身的發展可能也是一種阻礙。
因此個人建議至少在一年之內,或者在下一輪融資之前及時行使回購權。不過在下一輪融資時,新的投資人必然會發現這一情況,從而倒逼回購事項的及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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