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定制的用於在經銷商參會時附贈的贈品(如文具、帆布包等)上印制的產品信息,不直接贈送給消費者,也是廣告發布行為嗎?用詞也需要符合廣告法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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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還是要看,首先,印制產品的信息的目的是什麼。如果目的是給員工或者給經銷商的,不是針對消費者,廣告法的對象是消費者,不受廣告法規制。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對象是經營者,就存在商業賄賂的可能性。另外,不是廣告行為,也不意味著可以不符合廣告法的要求,還可能涉及到反不正當競爭裡面的虛假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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